发布日期:2025-08-14 17:44:11 浏览次数:
2025年8月11日,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拟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 其中,第五十一条对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期限、收汇要求及逾期处理作出重大调整,企业需重点关注并提前调整税务管理策略。 1、申报期限与收汇双要求 3、36个月“红线”规定 • 2026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,无需提供收汇材料; • 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申报退税,需额外证明收汇情况; • 2028年10月1日以后,无法退税,需要征税 1、优化申报流程: 2、加强收汇管理: 3、免税业务不可忽视: 新政通过缩短申报窗口、强化收汇监管,建议企业:: • 作为企业财税管理的重要伙伴,旭诺信息始终紧跟国家政策动态,第一时间解读最新法规,为企业提供精准、高效的财税解决方案。 • 选择旭诺信息,就是选择: 1. 专业——10年+行业经验,服务超500家企业; 2. 高效——快速响应需求,精准解决痛点; 3. 可靠——严守合规底线,助力企业长远发展一、核心政策要点
(1)申报窗口期:纳税人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申报期内,完成退(免)税申报并收齐凭证,同时按规定完成收汇。
(2)逾期补充材料: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申报期内未申报,且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未超36个月的,申报时需同步提交收汇材料。
(1)若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,无论退(免)税或免税业务,均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(现行税率13%)。此举旨在强化税收监管,避免企业长期滞留未申报业务。以出口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申报退税业务为例
二、企业合规应对建议
• 建议企业设置专项台账,记录每笔出口业务的报关时间、申报进度及收汇状态。
• 优先对出口日期2023年12月31日以前未申报退税的遗留单据完成出口退税申报工作。
• 与海外客户明确付款周期,确保在货物出口之日起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收汇。
• 关注汇率波动,可考虑外汇远期合约等工具降低汇率风险。
• 免税出口货物同样受36个月期限约束,需与退(免)税业务同等重视,避免因漏报转为应税业务。三、违规成本分析
情景 合规操作 违规后果 出口当年至次年的4月30日前 申报+收汇 正常退税(如退税率9%-13%) 无额外成本 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未申报(且出口日期在36个月内) 需补交收汇证明 可能影响退税进度 超过36个月未申报 视同内销,补缴13%增值税 如出口含税价为100万的货物,需按【100/(1+0.13)*0.13】来补税
• 2023年(含)以前出口的货物,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历史数据清理,并及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,避免36个月期限到期风险;
• 优化财务与业务协同,确保单证、收汇与申报无缝衔接;
• 关注政策细则落地,及时调整内部流程。结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