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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日起,出口企业开发票有新规,这些变化必须知道!
发布时间:2026-05-14 16:29:45浏览次数:

 

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发票开具行为,根据《发票管理办法》、《增值税法》等规定,出口业务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迎来新要求。

做出口业务,三件事必须做到位:

① 形式发票不能代替国内发票了
出口企业仍可按国际贸易惯例保留形式发票,但同时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(含电子),作为国内税务管理凭证。

② 报关出口退税必须填写发票号码
6月1日起报关的出口业务,申报出口退税时需在明细表中准确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和代码,填错或漏填将直接影响退税办理。

③ 发票内容要与实际业务一致
包括:购买方名称(境外客户可用英文名)、货物名称、数量、单位、金额、税率、税额等。

备注栏到底填什么?

这是这次新规的重点中的重点,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新要求。备注栏必须注明:

必填项说明
合同编号出口合同或框架协议编号
外币金额对应的外币数额
汇率结算使用的汇率
FOB价如果票面开的是CIF价,需备注折算后的FOB价
报关单号已有报关单的必填
提运单号已有报关单的必填

税率填写注意:

1、出口"免抵退"或"免退" → 税率栏写0%
2、出口免税 → 税率栏写 免税

企业需要做什么?

6月1日前完成以下准备:
1、调整内部开票流程,确保出口业务同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;
2、完善合同管理,合同编号等信息要便于发票备注栏调用;
3、升级财务系统,支持备注栏关键字段的规范填写。

总结:

6月1日起,出口业务开发票=形式发票保留 + 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开 + 备注栏信息必须填。
不按规定开具或备注栏信息不全,可能影响出口退(免)税办理,务必重视。

政策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及实施细则、《增值税法》等有关规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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