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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
发布时间:2021-09-09 15:29:09浏览次数:

尊敬的出口企业:

根据现行政策规定,对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(免)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提醒如下:

1.出口退(免)税申报

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,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(免)税申报。

2.出口免税申报

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,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、消费税免税申报。

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(免)税申报,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若符合免税条件,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(免)税的次月申报免税。

如出口退(免)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,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,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。

3.出口征税申报

出口企业对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,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(免)税、免税,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、消费税,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,除内销免税货物外,应于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
4.延期申报

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

5.不能收汇申报

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)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的,需要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》的,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。

6.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

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(免)税申报办法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)第四条规定的,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,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。

7.委托出口证明

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(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),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《委托出口货物证明》。

8.代理出口货物证明

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,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。

9.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

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,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,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。

10.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

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进料加工手(账)册核销手续的,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,办理该手(账)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。

不论出口业务量多少,企业每年初都须对上一年度出口业务进行核查统计,全面理清全年出口数据,旭诺财税应用市场-退税预警功能,简单点击几下即可导出全年出口报关数据,自动预警出口未申报数据,避免企业因申报遗漏造成逾期申报、补缴税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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